“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1.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诉吴小街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水污染治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滨湖港黑臭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饮用水菌群超标行政公益诉讼案
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虎跳门水道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5.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诉高某宝、王某城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区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农用地复垦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诉吴某某等十四人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8.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盲盒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机构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行政公益诉讼案
12.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饮用水菌群超标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村饮用水安全 协同履职 源头治理
【要旨】
针对农村饮用水菌群超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查明导致水质不达标原因后,综合运用圆桌会议、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推动多个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共同开展整治工作,助推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建设,实现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江西省樟树市经楼镇大路村地理位置较为偏远,当地村民日常饮用水主要来源于各家各户井水。该村附近的大型生猪养殖场长期直排污水,相邻的七里水库存在粪水养鱼现象,致使地下水被污染,农村饮用水安全存在较大隐患。村民连续多年向有关部门反映饮用水被污染问题,但相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7月,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樟树市院)收到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线索后,依法立案调查。经樟树市卫健委取样检测,发现经楼镇大路村水井水质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超标,不符合GB5749-2006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关菌群超标,有可能存在肠道致病菌、寄生虫等病原体危险。检察机关通过无人机航拍、实地走访、依法调阅行政机关执法卷宗等方式对污染源以及行政执法情况开展调查,查明位于大路村的某牧业有限公司经楼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经楼生猪养殖场)于2013年成立,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排七里水库,且在水库长期用粪水养鱼,检测水库及直排废水水样COD、氨氮、总磷均超标。因大路村水源属于浅层地下水,被污染的水库水体流经村庄渗透至土壤及地下水,影响农村水源环境。2018年,相关行政机关已经检测发现大路村地下水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超标情形,但仅采取向水井不定期投放漂粉精片药剂方式进行消毒杀菌。2021年5月以来,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对经楼生猪养殖场进行生产污水厌氧处理,但收效甚微。
2021年9月6日,樟树市院邀请樟树市生猪养殖和水库污染整治办公室(简称生猪整治办)、樟树市水利局、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经楼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行政机关以及人大代表召开圆桌会议,对大路村出现饮用水卫生隐患进行分析,厘清各方职责以及监管难点。同年10月19日,樟树市院依法分别向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樟树市水利局、经楼镇人民政府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调查评估大路村地下水补给区环境状况,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并责令经楼生猪养殖场停止排放污水;建议樟树市水利局、经楼镇人民政府依法全面履职,强化联动执法,保障农村饮用水源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樟树市政府明确由生猪整治办牵头,各行政机关配合形成整改方案。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经楼镇人民政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责令经楼生猪养殖场停止排放超标废水,并升级环保设施。经楼生猪养殖场随即投入190余万元对固液分离设备进行检修、升级生化系统、增设防涝设备、增加氧化塘工艺,确保养殖区所有污水进入废水处理系统,并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经楼镇政府对七里水库加密检测,禁止粪水养鱼,积极宣传指导村民对地下饮用水进行消毒杀菌处理。樟树市水利局针对大路村分散式供水,水源属于浅层地下水、易受污染问题,决定采取新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方式彻底解决村民饮水问题。在樟树市政府的支持下,水利部门筹集50多万元建设资金进行供水管网延伸,并于2021年底实现自来水通水进村。
2021年12月,樟树市卫健委对该村地下水质进行检测,各项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2年1月,樟树市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各行政机关和村民代表对整改效果进行查验评估,发现大路村已经全部铺设了自来水管道,村民已经开始饮用干净的自来水,镇政府还组织对该镇15个村和1个居委会进行供水一体化改造,保障村民饮水安全。因案涉问题全部整改,受侵害公益得到有效保护,樟树市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农村饮用水安全事关农村群众身体健康,是巩固脱贫成果、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充分运用多种调查手段,深入查实问题症结,找准监督主体,通过圆桌会议厘清行政机关各自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倒逼企业转型升级,规范排污行为和养殖行为,并推动水利部门新建集中式供水工程,助推区域范围内农村供水水质实现稳定达标,有效根治了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隐患。
8.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保健食品 虚假宣传 老年人权益
【要旨】
针对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采用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的方式骗取老年人高价购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保健品市场经营秩序。
【基本案情】
2021年下半年,石家庄市部分门店经营者将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通过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免费领取鸡蛋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违规使用疾病治疗用语,夸大产品功能,诱导、欺骗老年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7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家庄市院)发现石家庄市桥西区时光街、长安区丰收路、新华区泰华街部分门店存在组织老年人收看养生讲座、免费领取鸡蛋等方式销售“保健食品”,并存在违规使用疾病治疗用语,夸大产品功能等问题,涉嫌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2021年8月13日,石家庄市院启动立案调查,依法对门店违规销售行为进行取证,复查涉案产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核对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特殊食品信息是否与备案相符,商品包装信息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对虚假宣传、违规使用医疗用语等情况进行论证。查明相关经营主体存在违规销售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查明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问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021年8月17日,石家庄市院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涉案经营者涉嫌虚假宣传等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对通过会员、会所等隐蔽方式,以会议、讲座、专家义诊等形式,对食品、保健食品夸大宣传,欺诈、误导消费的行为依法整治;对全市保健食品经营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打击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以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收到检察建议后,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整改,一是针对检察建议书中提及的14家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关停4家,并责令经营不规范的门店立即整改。二是在全市开展为期40天的“打击食品、保健食品夸大疗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各县(市、区)相关部门集中执法,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经营者无照营业、超范围经营,以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行为。2021年10月,石家庄市院开展“回头看”,发现全市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坑害老年人的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案涉问题得到整改。2021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保健品坑老”现象时有发生,通过“赠送礼品”“打亲情牌”等方式误导消费,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检察机关在实地调查、确认违法、厘清责任的基础上,以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职能部门开展专项综合治理活动,规范了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共同守护好老年群众的“养老钱”。
9.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工地食堂 食品安全 公开听证 优化审批
【要旨】
因多个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致使建筑工地食堂长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众多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协同履职,促使建筑施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建筑工人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浙江省新昌县(以下简称新昌县)多个铁路、公路、房地产开发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地食堂为建筑工人提供有偿就餐服务,普遍存在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已过期、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未查验合格证明、食品处理区卫生脏乱等情形,其中部分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被纳入行政监管,存在存放使用过期食品、调料,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情况,危及广大建筑工人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8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昌县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中发现本案线索,并进行初步调查查明,新昌县12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共开设建筑工地食堂18家,施工企业通过自聘工作人员为近3000名建筑工人提供就餐服务,均不同程度存在服务人员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未落实食品来源索证索票要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食堂未进行食品留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以及存放使用过期食品、调料等不符合食品经营安全标准的情况,其中5家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3家食堂存放使用过期食品、调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新昌县院于2021年9月1日分别对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昌县交通运输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新昌县院调查发现,因建筑行业主管部门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信息不畅,致使多家建筑工地食堂未纳入行政监管。由于部分建筑工地食堂开设在较偏远山区,无法确定具体经营地址,施工企业工地食堂难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致长期无证经营。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新昌县院主动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于2021年9月3日邀请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作为听证员,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及多家建筑企业、建筑工人代表进行公开听证,围绕如何优化建筑工地食堂经营审批许可程序、提升建筑企业及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强化行政监管职责等问题展开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新昌县院结合听证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认为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昌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建筑工地食堂集中用餐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具有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并向上述三个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18家建筑工地食堂加强监管,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依法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经营行为;建议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昌县交通运输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职责,强化对施工企业及食品管理服务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企业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并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配合,增强行政监管合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被监督行政机关对全县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联合整治。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3件,责令不符合经营条件的4家建筑工地食堂停止经营,由具有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送餐。对地处偏远且具体地址不明确的建筑工地食堂,依法简化地址证明材料,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地作为登记经营场所,并对责令整改后符合开办条件的5家工地食堂,按照“一地一证”原则为施工企业核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三小一摊”登记证,对其余工地食堂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责令整改到位。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昌县交通运输局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施工企业文明施工日常巡查内容,指导督促开设建筑工地食堂的施工企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组织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被监督行政机关联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检查、共同监管、应急处置等长效机制,堵塞行政监管漏洞,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2021年11月,新昌县院对整改情况跟进监督,走访了案涉建筑工地食堂及部分新开设的建筑工地食堂,确认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已落实到位,建筑工人就餐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相关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完毕。新昌县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建筑工人是城镇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建筑工人主要用餐场所的建筑工地食堂,具有经营时间短、分布区域广、流动性强等特点,极易成为行政监管盲区,产生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助推简化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办证审批程序,促进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力保障广大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10.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盲盒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盲盒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新业态 消费者知情权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食品盲盒销售中未公示食品安全相关重要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加强监管,规范盲盒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督促盲盒经营者承担其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基本案情】
位于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富民路的某食品商铺在某外卖网络平台入网经营售卖“幸运盲盒”,内装带小包装麻花、蛋白素肉、小玩具等,但盲盒外包装和电商平台销售界面详情一栏中均未对盲盒内食品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存储条件等重要信息作任何说明、提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1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四川自贸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经初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对案涉实体店铺和网络外卖平台销售的食品盲盒、外包装、产品详情描述、销售量、消费者评论等开展调查取证。查明该店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销售的食品盲盒未在标签、标志中标注食品成分、保质期等信息,可能导致消费者在未充分了解与食品安全有关信息的情况下误食变质食品、接触过敏原等,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022年3月1日,四川自贸区检察院召开专家咨询座谈会,组织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及成都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就食品盲盒规范经营的法律法规依据及进一步规范管理举措进行论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食品盲盒经营有待规范,销售中未公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重要信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2022年3月7日,四川自贸区检察院向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要求相关食品盲盒经营主体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侵害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知情权的行为进行整改。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整改,约谈案涉店铺负责人,将违规销售的食品盲盒下架;并于2022年3月10日开展食品盲盒专项检查,另外发现3家企业存在食品盲盒销售包装标识不合规、销售临期产品等问题,当即责令商家整改,并向其宣传食品安全、消费者知情权相关法律规定。
2022年4月27日,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向四川自贸区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称已按检察建议全面整改,并向辖区内食品销售商家发出《天府新区关于食品“盲盒”规范经营及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的重点提示》1000余份,明晰食品盲盒合规经营要点。截至2022年5月,四川自贸区检察院多次跟进监督,确认案涉店铺已全部将违规食品盲盒下架,案涉问题得到整改,遂于5月20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食品盲盒作为食品经营新业态模式,受到消费者的追捧,也易成为市场监管的薄弱环节。检察机关针对食品盲盒销售违反披露商品信息法定义务、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作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同时注重规范引导和社会自治,促使盲盒经营者遵守法律、自我约束、诚信经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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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监督 食品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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